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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松原市扶余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扶委执字5号

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工人。

被执行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现住(略)。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一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5日作出(2008)里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确定被执行人李某某给付申请执行人聘金款6000元。2008年8月15日申请执行人向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08年9月16日,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将本案委托我院执行,我院于2008年11月14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执行财产,与申请执行人也无法联系。。申请执行费免交。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5日作出(2008)里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李某成

代理审判员陈英华

代理审判员徐志军

二00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贾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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