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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永法民初字第170号

原告冯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x.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09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审判员卿建生

二○○九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周晓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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