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冯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告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x.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某于2009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审判员卿建生
二○○九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周晓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