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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饶某某与被申请人林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饶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福安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泽兴,福安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李培章,福安市城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福安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罗兴声,福建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饶某某与被申请人林某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4日作出(2006)宁民终字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饶某某向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2月18日作出(2007)宁民监字第X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2009年9月16日,饶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饶某某申请再审称:一、原审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显然是错误的;二、火灾事故无需由申请再审人举证免责;三、原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当适用公平原则裁决。综上所述,请求贵院撤销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宁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重新再审,依法改判。

被申请人林某某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贵院依法驳回申请再审人的申请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可能影响本案的公正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马新岚

二0一0年三月日

书记员马玉荣

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第一百七十九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第一百八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

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第一百八十五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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