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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五局集团怀化医院与向某某医疗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怀中民一终字第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五局集团怀化医院,住所地(略),组织机构代码为x。

法定代表人曹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为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苗族,系中铁五局集团怀化卫生防疫站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码为x。

案由:健康权纠纷

上诉人中铁五局集团怀化医院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07)怀鹤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某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并依法改判。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中铁五局集团怀化医院愿意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向某某人民币贰拾万元(包括后继治疗费和一审判决所有费用);中铁五局集团怀化医院应于本协议生效后3日内支付全部赔偿金,否则按每日千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二、双方已交纳的相关案件受理费,各自承担;

三、本协议生效后,中铁五局集团怀化医院、向某某不得以任何理由就本案向某方主张其它权益;

四、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生效。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调解协议约定,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5700元,由向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700元,减半收取2850元,由中铁五局集团怀化医院负担。

审判长马建民

代理审判员杨慧

代理审判员杨琳

二00九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谌东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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