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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薛某甲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府谷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河北省邢台市宁普县X镇X村人,现役军人。

原告代理人王某军,男,1981年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宁晋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河北省宁晋县X路X号,系原告之父。

被告薛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X镇X巷人。

被告委托代理人薛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府谷镇官井沟,系被告之父。

本院于2010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某与被告薛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春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3月26日登记结婚,婚前双方了解不够,感情基础较差,系草率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时常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经部队政治部门调解,无和好可能,故请求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被告辨某,我同意离婚,婚生子随我一起生活,被告一次性给付子女抚养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王某与被告薛某甲自愿离婚。

二、婚生子薛某曦随被告薛某甲一起生活,原告一次性给付被告子女抚养费x元,当庭给付。

三、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返还人民币x元。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王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张春林

二0一0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郭荣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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