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韩某甲。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乙。
原审被告韩某丙。
上诉人韩某甲因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光山县人民法院(2009)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韩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彭秀臣,被上诉人韩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余家军,原审被告韩某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光山县人民法院(2009)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光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大志
代理审判员李敏
代理审判员袁永明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郑鹏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