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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鼓楼支行与被上诉人方明枝储蓄存款纠纷一案的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鼓楼支行。

负责人宁某某,行长。

委托代理人孔繁平,刘月武,河南陆达(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方明枝,女,1926年。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1977年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男,1968年生,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鼓楼支行与被上诉人方明枝储蓄存款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09)鼓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郭宝霞

审判员薛国胜

代理审判员胡云鹏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葛瑞萍(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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