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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陈某某与被申请人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永民诉保字第22号

申请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初中文化,现住广东省乐昌市X镇

被申请人许某某,女,X年X月X日生,中专文化,现住永兴县X镇X路

申请人陈某某为防止被申请人将财产变卖与流失,于2009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许某某位于永兴县X镇X路房屋壹栋(二层八间)。但申请人陈某某未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担保,但申请人陈某某未向本院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陈某某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文斌

二00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邓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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