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陈某某,女,X年X月X日生,初中文化,现住广东省乐昌市X镇
被申请人许某某,女,X年X月X日生,中专文化,现住永兴县X镇X路
申请人陈某某为防止被申请人将财产变卖与流失,于2009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许某某位于永兴县X镇X路房屋壹栋(二层八间)。但申请人陈某某未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担保,但申请人陈某某未向本院提供担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陈某某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文斌
二00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