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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廖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被告廖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x。

本院于2010年7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廖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学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两小孩罗某聪(X年X月X日出生);小男孩名叫罗某(X年X月X日出生)由原告罗某某自行抚养,至小孩独立生活为止,小孩长大后随父随母任其自愿,被告廖某某对小孩享有探视权。

2、原告罗某某自愿支付给被告廖某某生活补助费x元(已付清)。

3、案件受理费25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陈学辉

二O一0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韦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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