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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男,21岁。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10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5月6日凌晨,被告人吴某某窜至商丘市金穗大厦B座X室内,盗窃陈睿的华硕K41v笔记本电脑一台,经鉴定价值2900元,案发后赃物追回。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X的陈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罚金自判决执行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24日起至2011年2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徐明立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陈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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