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汝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又名李X,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2008年9月至今任汝阳县X镇X村党支部书记。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0年5月1日被汝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0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狄某某,河南民天(略)事务所(略)。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于201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依法组成合议庭,先后于2010年11月21日、2010年12月饺瘟タ笸砩死玖副辏羧匮讼袢烀旒翰冈芍炫旒辈詈s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经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县重点工程金堆城钼业汝阳有限公司输水管线工程一标段施工经过付店镇X村,需要占用该村土地,在协调占地赔偿问题过程中,被告人李某某于2009年9月4日收受工程承包人王国帅所送的人民币存单10万元并取出自用,后因该工程未能施工,李某某遂于2009年11月13日将款退给王国帅。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犯罪嫌疑人刘油春、王国帅、梁来运供述,证人郭XX、郭XX、张XX、郭XX、张X证言,书证:中国工商银行存款赁条、取款凭条、存单、利息清单,中国农业银行取款凭条,汝阳县信用联社取款凭条、存款凭条、存单,金堆城钼业汝阳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金堆城钼业公司营业执照,金堆城钼业汝阳有限公司登记注册资料,中共汝阳县委办公室、汝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汝阳县工业兴县指挥部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授权委托书,协议书,汝阳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破报告,金堆城钼业汝阳有限公司证明,汝阳县X镇人民政府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指控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之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有自首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无异议。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指控被告人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10万元,从现有证据来看,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工程的发包方和付店镇党委政府承诺管线经过哪个村,由哪个村组织施工,招投标只是一个形式。王国帅之所以要给付店村钱,其真实目的是想让付店把这个工程让给他。被告人作为村干部,没有给一个包工头协调工作的义务和责任。涉案的10万元就属管理协调费,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贿赂款。2、起诉书称应以国家工作人员犯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显属不当。假如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话,只能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立案并予以追究。本案所涉及的工程转让,协调施工队与老百姓之间的损失赔偿不属于行政管理工作,认定被告人系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定性失准,适用法律不当。3、被告人收取的10万元,早在案发前已主动如数退还,如属违法亦应免予处罚。综上被告人不亦按受贿罪追究责任。如合议庭认为构成犯罪应免予追究刑事责任。同意公诉机关可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意见。当庭宣读了梁来运、张建的证言。
经审理查明,2009年县重点工程金堆城钼业汝阳有限公司(由金堆城钼业公司出资65%,沁阳市华美有限公司出资35%于2004年成立。)输水管线工程一标段施工经过付店镇X村,需占用该村土地。该工程由金钼股份公司组织招标,2009年四五月份王国帅(付店镇X村人,另案处理)以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投标。
中标之后,为让被告人李某某(任村党支部书记)、刘油春(任村主任,另案处理)从中协调与干部群众关系,保证工程顺利开工,2009年9月4日中午,在汝阳县城龙华大酒店,经梁来运(付店镇X村党支部书记,另案处理)从中斡旋,商定由王国帅分别给李某某、刘油春每人10万元,待工程完工后交村里15万元“管理费”,李某某、刘油春从中做协调工作。当天,王国帅在汝阳县工商银行分别以李某某、刘油春名义,各开存单10万元,并交给李某某、刘油春。次日,李某某将10万元取出,9月7日,刘油春将10万元取出。
金堆城钼业汝阳有限公司与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后,因付店村阻挡王国帅不能开工,2009年11月13日,李某某通过付店信用社退还王国帅10万元。后经付店镇X组协调,经王国帅同意,由付店村委会在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下以该公司的名义施工(后实际由李某某、刘油春和其他村干部施工)。2010年2月2日按约定王国帅收到招标费用x元。2010年2月12日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金堆城钼业汝阳有限公司付一标段工程款转王国帅帐户,王国帅将送给刘油春的10万元从中扣除。
以上事实,有以下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证实: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其供述称自己负责付店村的全面工作,近两年由镇X排主要负责协调金堆城钼业汝阳有限公司的用地问题,全力为金堆城公司服务。去年八九月份,马庙的张X曾跟自己说他和东沟村的王国帅中了金堆城输水管线一标段工程,并说把工程让给付店村干。王国帅担心这个工程干不成,就通过东沟村支书梁来运跟自己和村长刘油春联系,在县城龙华酒店协商这事。王国帅主动提出给自己和刘油春个人分别10万元钱,将来再向付店村交15万元管理费,让自己和刘油春帮帮忙,做做协调工作。王国帅在工商银行给自己和刘油春个人分别办了两张10万元的存单。后来付店村把这工程从王国帅手中要了回去,因为金堆城曾经答应,凡在付店村地盘上的工程全由付店村实施,付店村村干部意见很大,王国帅迫于压力,镇政府也从中协调,在没办法的情况下就放弃了。工程按照镇政府的要求应由付店村集体施工,实际是自己和刘油春个人干了,其他村干部也都分了些股份。在自己接到王国帅10万元钱大概有一个月之后,自己曾向梁来运提出把这10万元退给王国帅。过了一段时间,梁来运给自己打电话,催自己把这事了个底,意思就是催自己把王国帅给自己的10万元退给他。自己在付店信用社给王国帅的卡上存了10万元钱。
2、犯罪嫌疑人刘油春供述。其供述称2009年七八月份,金堆城钼业有限公司的输水管线工程一标段经过付店村地界,东沟村的王国帅中标了。王国帅通过中间人梁来运想让自己和王国帅一起坐坐,商量商量施工的事。一天梁来运打电话约自己到县城龙华大酒店吃饭,自己到时王国帅、梁来运,付店村的支书李某某都在那里。梁来运提出给自己和李某某每人10万元让自己和李某某某花,并让回去做好村民们的工作,别让干不成活。王国帅把存单交给梁来运,梁来运把存单分别交给自己和李某某。这10万元让自己花的,因为自己是村委主任,他在那儿施工,村里好多工作,好些事情都需要自己去协调,意思是让自己负责协调好村X村民的工作,他在那里施工时,别让村民去阻挠施工。自己让内弟郭延会把这10万元取出来存到付店邮政储蓄银行自己爱人的卡上了。到2009年10月份,通过镇里协商,王国帅让付店村把他前期投入的6万元费用给他,同意把工程转让给付店村施工,自己和村两委人员就合伙开始施工,因施工自己没有启动资金,就把这钱全部用在施工工地上了。到2010年二三月份的时候,付店镇在拨付金钼公司输水管线工程款时经过王国帅的帐户,王国帅直接从拨款中扣除10万元。马庙村的支书张X曾说这个工程是他和王国帅二人合伙干的,中标后他说他不干,让付店村干,让付店村把前期费用拿出来。因王国帅还想干这工程,才给自己和李某某每人10万元钱。
3、犯罪嫌疑人王国帅供述。其供述称自己曾经梁来运介绍给付店村的支书李某某、村长刘油春分别送了10万元钱。2009年七八月份,自己中了输水管线一标段工程。因这个标段全在付店村地盘上,担心这个工程干不成,通过村支书梁来运和付店村村长刘油春、支书李某某联系,由梁来运从中间协调。有一天中午在县城龙华大酒店和梁来运、付店村村长刘油春、支书李某某(李某旦)四个人在说这件事。首先他们提出要给村里50万元,自己嫌多,最后商定给李某某、刘油春个人每人10万元钱,将来活干完给他们村管理费15万元,让李某某和刘油春帮帮忙,做做群众协调工作,让自己的工程尽快开工。自己在县城的工商银行,用李某某的名字开了一张10万元存单给李某某。用村长刘油春的名字开了一张10万元存单给了刘油春了。到10月份,他们说老百姓的工作做不通,这项工程他们自己干了,自己要20万元钱,他们说没钱了,钱他们花了。在2009年阴历腊月28左右金堆城钼业汝阳有限公司将工程款50万元打到河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账上,扣税后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把45万7千元打到自己的工商银行卡上,自己从工程款中扣下了10万元以抵自己送给刘油春的10万元。自己给李某某打电话要10万元钱,他说他手头钱不够,大概在去年11月份李某某去付店信用社办了退款手续。以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是自己一个人,没有和其他人合伙。
4、犯罪嫌疑人梁来运供述。其供述称自己曾经介绍王国帅给付店村的李某某和刘油春他俩分别送过10万元钱。大概是2009年6月份,东沟村的王国帅中了金堆城钼业汝阳有限公司输水管线一标段工程,有天他找到自己说,一标段工程全部在付店村地盘上,因自己和付店村X村干部比较熟,他想让自己帮忙协调输水管线一标段的一些事宜,因为平时和王国帅关系不错,就答应了。2009年9月份的一天中午,自己和王国帅、付店村X村长刘油春、支书李某某(李某旦)四个人到县城龙华大酒店商量这事,王国帅让自己做做李某旦和刘油春的工作,让工程早些开工。李某某和刘油春提出让王国帅给村里50万元,王国帅嫌多,后来说到给他们35万元管理费时,刘油春不行,李某旦趴在自己耳朵上轻轻对自己说刘油春本人老急,让王国帅拿20万元现钱给李某旦和刘油春本人,将来给村里管理费时,少要5万元钱,给村里交10万元管理费都行了。自己对王国帅说后,王国帅同意。给他们的是存单,那天自己喝多了,至于在哪给的,如何给的自己不清楚。因为他俩是村干部,王国帅干的活从他们村里过,没有他们帮忙,王国帅就干不成这个工程。大概是10月份,李某某、刘油春把这个工程要了,他俩自己干。王国帅没能干成活,非常生气,多次向刘油春要钱。自己也多次催刘油春让他给王国帅退钱,刘油春说没有钱,最后没有办法王国帅在工程款中扣除了。李某某曾对自己说过把钱退还给王国帅,但他只是说说,没有真正把钱退还王国帅。直到2009年的11月份,自己又给李某某打电话,催他把钱退给王国帅,他才把钱退给王国帅的。
5、证人郭XX证言。其证实大概在去年9月份左右的一天上午,姐夫刘油春在汝阳县城给自己打电话说要回付店村,让开车到县城接他。到付店村刘油春下车时他给自己一个袋子,让把这里面的钱交给姐姐郭XX,让她放好。自己把袋子交给了郭XX,估计有好几万块钱。
6、证人郭XX证言。其证实2009年八九月份,付店村的支书李某某给自己打电话,问自己要银行帐号。过几天,弟弟郭XX给自己了10万元现金,自己把它存在付店镇邮政储蓄所了。问刘油春这10万元钱是啥钱,他说是人家的钱。钱刘油春取出来干工程用了,后来人家要,他还给人家了。
7、证人张XX证言。其证实自己主要负责镇X组工作,兼任金钼工作组组长。镇X组主要的职责是协调金堆城钼业公司在付店镇的所有矛盾,保障金堆城钼业公司工程建设的顺利开展,完成县X组交给的各项任务。镇X组由镇政府工作人员组成,涉及到哪村,哪村干部就算协调组成员,配合镇里开展工作。因为付店村是输水管线第一标段所在村,所以不管谁中标,只要在付店村施工,付店村村干部的职责就是协助县乡两级政府解决该标段的所有矛盾,以保障工程的顺利实施。第一标段原由付店镇X村王国帅中标,因该标段全在付店村境内,付店村群众抵触情绪比较大,工程迟迟不能施工,后因时间紧,工期短,经县X组多次协调,最后县X组、镇政府、金堆城公司出面协调要求王国帅退出,更换施工人,由工程所在村X村承揽该工程,并组织实施。金堆城或镇政府没有承诺过输水管线在哪村经过,由哪村负责施工。由于出现了上述情况,输水管线一标段迟迟未能施工,县镇两级政府才出面协调,最后决定输水管线经过哪村,由该村负责施工。镇政府一直强调由村集体施工,根本没有承诺过由村干部自己施工。去年10月份,王国帅多次找到自己,说他曾经给刘油春个人过10万元钱让刘帮忙,既然工程让给付店村了,要求刘油春给他退这10万元钱,自己也多次找到刘油春谈此事,刘油春都说没有钱。
8、证人郭XX证言。其证实自己在镇X组工作,分管付店村的各项工作。工作组主要是根据县委县政府、镇党委政府要求和安排,协调金堆城钼业有限公司施工与建设期间与有关单位、相关村村民之间的各种矛盾,保障金堆城钼业公司工程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完成县X组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工程涉及到哪村,哪村村干部就算协调组成员,配合镇里开展工作。所在村主要协助解决在工程进展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纠纷,保障工程顺利进行。张XX说商量输水管线第一标段的情况时,自己才知道第一标段原由付店镇X村的王国帅中标,因该标段全在付店村境内,付店村群众抵触情比较大,工程迟迟不能实施,陷入僵局。后因时间紧,工期短,经县政府多次协商,让王国帅退出,工程由所在村X村实施。王国帅给刘油春的10万元钱,一开始自己并不知道,后来知道后把刘油春训了一顿,他说没钱了。经过多次协商,刘油春答应把这10万元钱从输水管线第一标段工程款中扣除给王国帅。到腊月26日或27日,自己和李某某、姚六军一块去洛阳把工程款扣了出来给王国帅了。
9、证人张X证言。其证实2009年前半年国安公司委托王国帅投标金堆城钼业汝阳有限公司输水管线工程。王国帅报名后找到自己要和自己合伙,费用是自己和王国帅二人出的。中标后因为镇政府说过,哪村的工程由哪村干,自己给付店村村干部打电话协调此事。他们坚决不同意,并说除非这个工程从天上过,无奈之下把这种情况同王国帅说了,并对王国帅说自己退出不干了,王国帅同意了。自己对刘油春、李某某说不干这个工程了,王国帅没有同自己说不干。
10、书证:中国工商银行存款凭证、取款凭证、存单、利息清单、汝阳县信用联社取款凭条。证实王国帅2009年9月4日在汝阳县信用联社取出现金10万元,在中国工商银行汝阳支行存入现金10万元,取出现金10万元。同日在中国工商银行汝阳支行,李某某名下存入10万元,开出定活两便存单一张。刘油春名下存入10万元,开出定活两便存单一张。李某某名下的此存单于2009年9月5日取出,刘油春名下的此存单于2009年9月7日取出。
11、书证:汝阳县信用联社存款凭条、中国农业银行取款凭条。证实2009年11月13日,在付店信用社以李某某名义为王国帅存入10万元。2010年2月12日,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转入王国帅的农行帐户x元。当天分三次取出50万元,2月17日取出10万元。
12、金堆城钼业汝阳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金堆城钼业公司营业执照,金堆城钼业汝阳有限公司登记注册资料。证实金堆城钼业汝阳有限公司系金堆城钼业公司出资65%、沁阳市华美有限公司出资35%共同设立的有限公司。金堆城钼业公司注册地为陕西省华县金堆城,系全民所有制企业。
13、中共汝阳县委办公室、汝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汝阳县工业兴县指挥部文件。金堆城钼选项目系汝阳县重点项目,输水管线为配套工程。县里多次召开会议进行协调,要求相关村委配合有关部门教育引导当地群众,顾全大局,全力支持重点工程,确保施工环境良好。
1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授权委托书。证实2009年四五月份王国帅以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投标。2009年9月17日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金堆城钼业汝阳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内工程采用固定综合单价承包,临时用地及附属物赔偿超出甲方惯例标准部分均由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第一标段金额为x.92元。
15协议书。证实经付店镇X组协调,王国帅代表国安公司将自己承建的金堆城钼业有限公司的输水管线一标段工程分包给付店村委,由付店村委支付前期费用6万多元。签字时间为2010年1月28日,
16、汝阳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破报告。2010年5月1日,根据群众举报,对付店镇X村有关人员涉嫌贪污贿赂犯罪问题进行初查,在初查过程中,通知汝阳县X镇X村党支部书记李某某到该局进行询问,李某某主动交代了收受王国帅贿赂的犯罪事实,遂对其立案侦查,该案得以告破。
17、金堆城钼业汝阳有限公司证明。证实金堆城钼业汝阳有限公司输水管线工程是汝阳县2009年重点工程东沟钼矿采选工程的子项工程。由金钼股份公司组织招标。一标段由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公司与中标人签订了施工合同,中标人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工程所在地的付店村阻挡,工程迟迟不能按期开工,为保障工期,经镇政府金钼工作组协调,由付店村在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下承担工程施工。
18、汝阳县X镇人民政府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李某某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之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以上事实。梁来运称是被告人李某某主动提出给李某某和刘油春各要10万元钱,除了梁来运供述外,无其他证据印证,对梁来运的此供述不予认定。证人张建称是自己和王国帅是合伙关系,得不到王国帅的印证,对二人的合伙关系不予认定。
本院认为,王国帅之所以给身为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李某某行贿,主要是防止付店村村干部及群众阻挠其施工,与其争工程,同时也有在施工开始后让李某某等人从中协调关系的目的。被告人李某某行使的职权属于村X村民自治范围内的经营、管理活动,并非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被告人李某某利用其担任村党支部书记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达1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辩护人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称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受贿罪定性不准,应予以纠正。根据检察机关出具的侦破报告及公诉意见,被告人李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考虑被告人李某某能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案发前赃款已退还等情节以及县乡两级党委政府的意见,参考检察机关的量刑意见,可对被告人李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减轻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x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没收财产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张风雷
审判员宁念渠
代理审判员张彩霞
二0一0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马志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