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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扶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扶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毛某某,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0月1日被扶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0月15日被扶沟县公安局逮捕。现押扶沟县看守所。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扶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1日9时许,被告人毛某某驾驶豫x三轮汽车沿扶沟县X乡X村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到张力士村东50米处,由于偏左行驶撞住站在公路南侧的张某某至其当场死亡。被告人毛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公诉机关提供下列证据证明上述事实,1、被告人毛某某的供述;2、证人朱某某、马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笔录;4书证: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尸表检验记录。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民事赔偿已达成协议,建议适用缓刑。

被告人毛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1日9时许,被告人毛某某驾驶豫x三轮汽车沿扶沟县X乡X村公路由东向西行驶到张力士村东50米处,由于偏左行驶撞住在公路南侧拉着板车的张某某至其当场死亡。被告人毛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毛某某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及丧葬费x元,并将豫x三轮汽车赔偿给受害人家属。取得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毛某某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证人朱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10月1日9时许,在扶沟县X乡X村东公路上,张某某拉着板车,她在后面推,对面过来一辆三轮汽车撞住板车,碾住了张某某;3、证人马某某证言证明,2010年10月1日9时许,豫x三轮汽车在扶沟县X乡X村东公路上给他拉化肥时,发生交通事故;4、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5、尸表检验记录,证明受害人张某某系交通肇事致胸腹联合伤死亡;6、扶沟县公安局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明被告人毛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7、民事赔偿协议书,证明被告人毛某某与受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及丧葬费x元,并将豫x三轮汽车赔偿给受害人家属。

上述证据材料,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毛某某当庭认罪,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适用缓刑的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毛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赵四喜

二0一0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高慧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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