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被告人葛某某抢劫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灵宝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灵宝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葛某某(别名葛X、“蛋蛋”),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0年4月1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抓获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略),2010年5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灵宝市看守所。

灵宝市人民检察院以灵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某某犯抢劫罪,于201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喻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灵宝市人民检查院指控,2008年5月23日晚,被告人葛某某伙同郝亮亮、杭伟辉、(以上二人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在灵宝市X路大森林网吧门口强行将王某、许某甲、许某乙、刘某拉至灵宝市北区桐沟桥东200米路北一空地,使用威胁、搜身等手段,抢劫王某、许某甲、许某乙、刘某现金100元及一部手机。后赃款全部挥霍。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有被告人葛某某及同案犯郝亮亮、杭伟辉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王某、许某甲、许某乙、刘某某陈述;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证明、辨认笔录、照片、抓获证明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葛某某对指控的基本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23日晚,被告人葛某某伙同郝亮亮、杭伟辉(已判决)经预谋后,在灵宝市X路新源旅社一楼一房间内,采用威胁手段强迫被害人王某、许某甲、许某乙、张某将衣服脱光,对四人进行搜身后又强迫王某将其女朋友刘某叫到灵宝市X路大森林网吧门口,三人又强行将王某、许某甲、许某乙、刘某拉至灵宝市北区桐沟桥东200米路北一空地,使用威胁、搜身等手段,抢劫刘某现金100元及一部手机。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王某、许某甲、许某乙、刘某某陈述,同案犯郝亮亮、杭伟辉的供述,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证明、辨认笔录、照片、抓获证明等与被告人葛某某供述相互印证证实。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葛某某犯抢劫罪罪名成立,应予惩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葛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的刑期自2010年4月15日起至2014年4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张晓红

人民陪审员师苏秦

人民陪审员赵汉民

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新梅

附法律条文: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