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薛某某(又名薛X),男,X年X月X日出生.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6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薛某某伙同金先存、李兵见(均已判刑)三人窜至北关镇吴庄寨棉厂盗窃电机四台,经物价部门鉴定价值19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王xx的陈述、证人金xx、李xx、宋xx的证言、赃物估价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薛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薛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3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卫民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安进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