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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被告)张某某,男,1963年生。

委托代理人陈宝玲,河南论衡(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彭某某,又名彭X,男,1968年生。

上诉人张某某与被上诉人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彭某某于2009年3月26日向河南省杞县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张某某返还x元。杞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30日作出(2009)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张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杞县人民法院(2009)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杞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宋自学

审判员鲍焕英

审判员刘安京

二○一○年十月三日

书记员周卫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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