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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蒙某某与被上诉人韦某、罗某某、覃某某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桂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壮族,个体户(略)-X号荣和新城景江某X栋X单元X号。

委托代理人许文江,天鹰(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陈恩,天鹰(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壮族,个体户(略)。

委托代理人曾伟,广西至和(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陆英,广西纵华(略)事务所(略)。

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略)。

委托代理人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壮族,个体户(略)。

一审被告覃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壮族,个体户(略)-X号。

上诉人蒙某某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来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文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黄某旗和代理审判员陈礼国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孙晓静担任记录。上诉人蒙某某的委托代理人许文江、陈恩,被上诉人韦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曾伟、陆英,一审被告(反诉原告)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一审被告覃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来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蒙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本院退给蒙某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梁文

代理审判员黄某旗

代理审判员陈礼国

二O一O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孙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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