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开元电气有限公司诉平顺亿鑫铸业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原告河南开元电气有限公司。

住所地:开封市X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高某,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平顺亿鑫铸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平顺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莫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河南开元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元公司)诉平顺亿鑫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鑫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7日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开元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亿鑫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开元公司诉称,原、被告于2006年8月13日签订了高某压开关柜的加工承揽合同。双方约定: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图纸及指定的电气元件,为被告加工高某开关柜10台、低压配电柜18台、动力箱1台、操作箱13台、操作台2台,总价款(不含税)x元,连同税金实际价款为x元。原告依约定为被告加工制作了全部设备并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却未按约定支付货款,至今仍欠原告x元。要求被告付清货款并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并由被告支付给原告因追要欠款而发生的差旅费用2345元。

被告亿鑫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开元公司与被告亿鑫公司(时称平顺亿通铸业有限公司)于2006年8月13日签订了高某压开关柜的加工承揽合同,不含税合同价为x元。双方约定:被告预付20万元,2006年9月10日前付10万元,剩余56万元于2006年12月31日前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被告提供的图纸进行了加工,并对被告指定的电气元件进行了采购,加工完毕后,原告将高某压开关柜交付被告使用。后经双方协商,该合同含税价为x元,原告即为被告开具了x元的增值税发票且交付被告。被告尚欠原告货款x元,至今未付。被告逾期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先后多次向被告追要欠款,为此支付差旅费2345元。上述事实有合同、交货单、入库单、增值税发票、工商档案、相关票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虽是工业品买卖合同,但被告要求原告按其提供的图纸对所需产品进行加工,并对原告加工生产中需要使用的主要元器件指定了购买渠道,明确了技术要求,该合同符合加工承揽合同的要件,应确认为加工承揽合同。双方合同订立后,均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为被告加工生产设备,被告即应按约定的价款足额支付。双方明确约定价款x元为不含税价款,后原告在履行过程中为被告开具了面额为x元的增值税发票(其中含被告应纳税款),因此被告应按x元的数额结算价款,即除去已付x元外,再支付x元。原告为追要货款支出的差旅费用,系被告不严格履行合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予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平顺亿鑫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货款x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自2007年1月1日起计息,付清货款至)。

二、被告平顺亿鑫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234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50元,保全费3020元,合计6570元,由被告平顺亿鑫铸业有限公司承担(该款原告已垫付,本院不再退回,待执行时双方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邢允波

二0一0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王修然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