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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黎某某与被上诉人百色市澄碧河渔业管理站、百色市澄碧河水库管理局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桂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略)。

委托代理人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云南电力监理公司退休职工,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徐华峰,广西广恒信(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百色市澄碧河渔业管理站,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X乡。

法定代表人申章幸,该站站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百色市澄碧河水库管理局,住所地百色市X乡X村。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该局局长。

以上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何胜林,广西永泰和(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黎某某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百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3月2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文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黄某旗和代理审判员陈礼国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孙晓静担任记录。上诉人黎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邹某某、徐华峰,被上诉人百色市澄碧河渔业管理站(以下简称渔业站)法定代表人申章幸,被上诉人百色市澄碧河水库管理局和渔业站共同委托代理人何胜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百中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黎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由本院退给黎某某。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梁文

代理审判员黄某旗

代理审判员陈礼国

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孙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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