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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周巨(聚)雄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永法民初字第53号

原告邓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瑶族,农民,住(略),身份证号x。

被告周巨(聚)雄,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永县X镇X村第X组,现羁押在湖南永州监狱五监区服刑,身份证号x。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周巨(聚)雄离婚纠纷一案,于200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邓某某诉称:2002年6月5日,原告与被告在江永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但因被告触犯法律,先后于2002年8月、2006年3月7日被判刑,而且,被判刑期较长,为此,请求依法判处解除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周巨(聚)雄口头答辩称:被告与原告取了结婚证,但一直未生活在一起,一没有小孩,二没有财产争执的,故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被告同意。

经审理查明: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周巨(聚)雄于2002年6月5日到江永县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证号湘婚字第X号)。2002年8月,被告周巨(聚)雄因触犯法律,被判刑4年,2006年3月7日,被告周巨(聚)雄又因触犯法律,再次被判刑16年,现羁押在湖南永州监狱五监区服刑。原告以被告被判刑期较长,夫妻感情破裂之理由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依法判处原告与被告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邓某某与被告周巨(聚)雄自愿离婚;

二、其它无异议。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邓某某自愿承担。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王觉旺

二○○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李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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