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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甲、苏某乙与陈某丙、陈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港口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苏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个体户(略)。

申请执行人:苏某乙,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个体户(略)。系苏某甲之子。

被执行人:陈某丙,男,49岁,住(略)。

被执行人:陈某丁,男,29岁,住(略)。

苏某甲、苏某乙与陈某丙、陈某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3月11日作出的(2009)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某丙、陈某丁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苏某甲、苏某乙已于2010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0年11月5日本院向防城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发出协助查询函要求查询被执行人陈某丙、陈某丁名下的车辆登记情况。2010年11月12日防城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复函本院,被执行人陈某丁名下有黄某牌小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桂x。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陈某丙、陈某丁有可供的执行财产,但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陈某丁名下的小汽车一辆,车牌号为桂P-x。

查封、扣押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任何人不得转移、隐匿、毁损、变卖、租赁、抵押、典当、赠与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郑家勇

执行员余安安

执行员皮祀昭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苏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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