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钦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钦州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经理。
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市政工程总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X路市政局四楼。
法定代表人:谢某某,经理。
钦州市第七建筑工程公司与防城港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0年5月19日作出的(2010)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6月10日,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2010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向防城港市市政管理局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协助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名下的工程款。2010年9月22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x元,已执行x元。现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0)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另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林家良
执行员郑家勇
执行员余安安
二O一O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