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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宁远县曹家滩电站有限公司、熊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株石法民二初字第111号

原告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市石峰区田心北门。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君,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远县曹家滩电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远县X镇X村。

法定代表人熊某。

被告熊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宁远县曹家滩电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略),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与被告宁远县曹家滩电站有限公司、熊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468元,减半收取1234元,由原告株洲变流技术国家工程研究中心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周运生

二00九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申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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