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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某某犯交通肇事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城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阮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0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转为取保候审。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以莆城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阮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某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阮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4日凌晨5时55分许,被告人阮某某驾驶闽x中型客车从秀屿区X镇沿着枫笏线公路,往枫亭方向行驶,途经省道306线14KM+650M路段(城厢区X镇X村)时,因疏忽大意,逆向行驶,致遇情采取措施不及,与被害人方某某驾驶的无牌号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方某某及摩托车乘客被害人沈某某当场死亡及二车车损的重大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阮某某立即停车,向“120”、“122”报案,随后在事故现场被带到莆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城厢大队审查。经事故认定,被告人阮某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方某某、沈某某无责任。

另查明,在侦查阶段,肇事车辆的车主莆田市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笏石分公司分别与被害人方某某、沈某某的亲属就损害赔偿达成协议。莆田市汽车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笏石分公司一次性各赔偿被害人方某某、沈某某的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各计人民币x元,二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阮某某表示谅解。本院对上述赔偿协议均已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阮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某、蔡某某、方某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法医病理鉴定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车辆技术检验鉴定报告,交通事故痕迹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谅解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通知书,民事调解书,仙游县X镇X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及被告人阮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阮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阮某某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已得到赔偿,并对被告人阮某某表示谅解,其所在村委会愿意履行监管措施,具备缓刑监管条件,故依法可对被告人阮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阮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陈建郭

审判员徐某

人民陪审员谢金龙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某蓓

附引用法律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时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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