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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开封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开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苏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故意伤害于2010年9月18日被开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开封县看守所。

开封县人民检察院以豫开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1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苏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7日15时许,被告人苏某因其妻侄儿李XX曾被开封县X镇X村委的芦XX打伤,就和几个亲戚开车到芦XX的粮食收购点找芦XX要医药费,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被告人苏某用拳头将芦XX的面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芦XX所受损伤为轻伤。案发后,被告人苏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苏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害人芦XX的陈述、证人苏XX、芦XX、李XX、王XX等人的证言,受害人芦XX所受损伤伤情鉴定结论及被告人苏某投案自首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开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苏某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其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苏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18日起至2011年1月17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陈永涛

二O一O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樊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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