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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安市宝塔区东兴百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白建东,陕西通济(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延安市宝塔区东兴百汇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路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屈继宏,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刘某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宝塔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陕西省宝塔区人民法院(2010)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宝塔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冯晓彬

审判员杨万荣

审判员井延平

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马婧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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