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分行,住所地莆田市城厢区X路X号。
负责人车某某,行长。
被执行人(略)福利纸品厂,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方金堂,厂长。
被执行人方金堂,男,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方少林,男,汉族,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城执行字第25-X号执行裁定书,于2010年8月11日,依法委托福建省贸易信托拍卖行拍卖被执行人张某某、方少林所有的位于(略)的房地产。2010年9月27日,竞买人李荣太(男,住福建省(略))以人民币x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张某某、方少林所有的位于(略)的房地产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李荣太所有。
二、买受人李荣太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陈俊武
执行员卓晶亮
执行员陈金贤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谢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