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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某甲、罗某某、倪某某、莫某乙与防城港市其沿物流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港口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莫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申请执行人:罗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申请执行人:倪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申请执行人:莫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所(略)。

法定代理人:倪某某,系莫某乙母亲。

四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谭直,渊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其沿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兴港大道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经理。

莫某甲、罗某某、倪某某、莫某乙与防城港市其沿物流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陆川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1月6日作出的(2009)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其沿物流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莫某甲、罗某某、倪某某、莫某乙于2010年9月14日向陆川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0年9月20日陆川县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本院于2010年9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防城港市其沿物流有限公司于2010年10月9日将执行案款x.26元(含另案执行案款x.41元)交到本院,该案标的全部结清。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陆川县人民法院(2009)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林家良

执行员郑家勇

执行员钟翔

二0一0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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