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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金海洋广告装饰有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双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港口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金海洋广告传媒有限公司(原防城港市金海洋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康晨小区D-X号。

法定代表人:莫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西双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建设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盛X,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金海洋广告装饰有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双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2010)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于2010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广西双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双X公司)在2010年10月29日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防城港市金海洋广告装饰有限公司(下称金海洋公司)1万元,被执行人双X公司在2010年11月30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金海洋公司1万元,在2010年12月31日前支付金海洋公司1万元,在2011年1月31日前支付金海洋公司1万元,在2011年2月28日前支付金海洋公司1万元,在2011年3月31日前支付金海洋公司9179.4元,共支付给金海洋公司x.4元(含本案诉讼费、执行费);

二、被执行人双X公司支付x.4元给申请执行人金海洋公司后,双方同意本案终结执行;

三、被执行人双X公司如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金海洋公司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0)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若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林家良

执行员郑家勇

执行员钟翔

二0一0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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