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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方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港口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方敏,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浙江省建德市X街X路X号。身份证号码:x。

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与被执行人方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2月7日作出的(2009)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方敏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申请执行人高某某于2010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方敏偿还人民币x元。本院已于次日立案受理,并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

经查,在诉讼过程中,本院依高某某的财产保全申请,查封方敏在浙江省建德市证号为:建房权证乾移字第x号的房地产(土地证号:建国用2008第X号),建德市房产管理处与建德市地籍管理所已于2009年11月2日协助查封。2010年9月9日,经杭州厦信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该房地产的评估价值为x元。现因被执行人方敏不完全履行(2009)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需要拍卖该房地产以清偿其所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方敏在浙江省建德市证号为:建房权证乾移字第x号的房地产(土地证号:建国用2008第X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杨桂湘

执行员林家良

执行员余安安

二0一0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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