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韦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住所(略):防城港市港口区X路市公安局宿舍。
委托代理人:蒙鹏宇,海狮(略)事务所(略)。
被执行人: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所(略):防城港市港口区东港小区。
原告韦某某与被告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5月20日作出的(2010)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郭某某未能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韦某某于2010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郭某某支付人民币x元。
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进行协商解决,申请执行人韦某某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暂缓执行,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和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对本院(2010)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林家良
执行员钟翔
执行员余安安
二O一O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苏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