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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防城港区通达贸易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港口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徐某,男,1964年9月出生,住(略)(白沙区)宿舍。

被执行人:防城港区通达贸易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X路海关钟楼对面。

第三人:防城港市金瓯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防城港市港口区桃花湾紫荆小区HX号。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

申请执行人徐某与被执行人防城港区通达贸易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5日作出(2009)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防城港区通达贸易公司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防城港区通达贸易公司对第三人防城港市金瓯房地产开发公司有到期债权。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0年5月19日向防城港市金瓯房地产开发公司发出(2010)港执字第X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徐某履行债务,若对履行该到期债务有异议,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但第三人防城港市金瓯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既没履行债务,又不提出异议。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防城港市金瓯房地产开发公司的银行存款x元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防城港分行营业部,账号:x)。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林家良

执行员廖思钧

执行员余安安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苏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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