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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封市大冶镇东刘某第二煤矿、登封市大冶镇东方煤矿与登封市电业集团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X镇东刘某第二煤矿。

法定代表人景某甲。

委托代理人景某乙。

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X镇东方煤矿。

法定代表人刘某丙。

委托代理人刘某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登封市电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

上诉人登封市X镇东刘某第二煤矿、登封市X镇东方煤矿因与被上诉人登封市电业集团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6)登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6)登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O一O年四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姬会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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