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X镇东刘某第二煤矿。
法定代表人景某甲。
委托代理人景某乙。
上诉人(原审被告)登封市X镇东方煤矿。
法定代表人刘某丙。
委托代理人刘某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登封市电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罗某某。
上诉人登封市X镇东刘某第二煤矿、登封市X镇东方煤矿因与被上诉人登封市电业集团有限公司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6)登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2006)登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赵军胜
审判员孙燕
代理审判员宋江涛
二O一O年四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姬会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