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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某犯持有假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南召刑初字第130号

公诉机关南召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以召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某犯持有假币罪,于2009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被告人韩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12日上午,被告人韩某某携带假人民币到南召县X镇准备使用时,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当场从其身上查获2005年版假人民币99张,面额8100元。经中国人民银行南召县支行鉴定,以上被查获的人民币均系假币。

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等人的证言及鉴定结论、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假币罪。南召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韩某某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x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5月13日起至2009年11月12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缴纳,逾期不缴纳,将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席兵

二00九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王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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