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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略)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邬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本案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邬某乙之妻。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邬某丁,男,X年X月X日生,汉族,系本案被害人,邬某乙之子。

法定代理人邬某乙,系邬某丁之父。

委托代理人王家明,河南楚天阁(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未遂),于2010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信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马某某,河南冠南(略)事务所(略)。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信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孔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于2010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邬某乙、谢某丙、邬某丁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刘某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邬某乙、谢某丙和委托代理人王家明,被告人孔某某及其辩护人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2月21日11时许,被害人邬某乙、谢某丙到被告人孔某某家索要建房欠的4000元债务,因双方言语不和,双方发生辱骂、殴打,后被告人孔某某拿斧头到邬某乙面前,邬某状说:你想砍人咋的被告人孔某某举起斧头说:我砍死你!随即用斧头朝邬某乙头部砍去,当场将邬某乙砍倒在地。后邬某乙之子邬某丁上前捂其父头部,并去夺孔某某手中斧头,厮打过程中,邬某丁手指被斧头划伤。在谢某丙上前去夺被告人孔某某手中斧头时,被孔某某用斧头将后脑勺砍伤。后高某某闻讯赶到,孔某某让高某某把斧头拿走赶快报警,后高某某电话报警,被告人孔某某当场被公安民警抓获。经法医鉴定邬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控方提供有被害人邬某乙、谢某丙、邬某丁陈某,证人陈某、邬某戊、刘某某、谢某己、高某某、黄某庚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书、物证斧头1把、抓获经过、接警登记、户籍证明及被告人孔某某供述等。被告人孔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请求依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邬某乙、谢某丙、邬某丁要求追究被告人孔某某的刑事责任,并要求赔偿三人医疗费8706.63元、误工费x元、护理费25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80元,营养费260元、交通费1500元、鉴定费358元、伙食费1342元、精神抚慰金x元,合计x.63元。提供有医疗费、交通费票据、出院证等。

被告人孔某某辩称其先砍谢某丙,后砍的邬某乙,没说砍死他的话,不是故意杀人。其辩护人辩称本案倾向定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犯罪后让人报警应认定为自首,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2月21日11时许,信阳市平桥区X乡X村民邬某乙与其妻谢某丙等人到查山乡X村其连襟被告人孔某某家索要孔某建房欠的4000元钱,因双方言语不和,发生口角,被告人孔某某在受到谢某丙辱骂、殴打后,从屋内拿出一把斧头来到邬某乙面前,邬某状就说:孩蛋,你想砍人咋的被告人孔某某举起斧头说:我砍死你!随即用斧头朝邬某乙头部砍过去,当场将邬某乙砍倒在地,尔后,邬某乙之子邬某丁上前捂住其父头部,并试图夺下孔某某手中的斧头,在厮打过程中,邬某丁手指被斧头划伤。后谢某丙上前欲夺被告人孔某某手中斧头时,又被孔某某用斧头将后脑勺砍伤。邻居高某某闻迅赶到,孔某某见到高某某后让高某斧头拿走赶快报警,高某某用手机拨打了“120”急救和“110”报警电话。公安民警赶到现场将被告人孔某某当场抓获。经法医鉴定,邬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邬某乙陈某,今年正月初八早上,我和妻子谢某丙、儿子邬某戊一起开车,找小孩姨父孔某某(小名孩蛋)要他盖房子欠我的4000块钱,进屋我妻子和孔某某的爸说这个事,我出去到车上。过三十四分钟,看我妻子还没回来,我就到孔某某家,到后见我妻子谢某丙、两个儿子、我岳母、外甥陈某几个人已经到他家站在院子门口,孔某某抱着小孩站在过道门口,我就过去对他说:孩蛋,你说咋办有钱就给点,没钱给个话。他也不说话,我妻子在门口向他要钱。过一会儿,我听见有脚步声、扭头一看,孔某某举着一把约一米长的斧子朝我跑过来,我对他说:孩蛋,你还想砍人咋的,刚说完他举起斧子说:我劈死你,然后见他牙一咬,斧子就朝我头部正中间劈过来了,我赶紧躲没躲开,斧子砍到我耳朵了,砍后我就昏过去了,什么也不知道了。

2、被害人谢某丙陈某,2008年8月份,我妹夫孔某某因盖房子找我们借了8000块钱,后我家用钱找他要钱孔某某的爸替他还4000块钱。今天我丈夫邬某乙开车带我去他家找他要钱,开始孔某某的爸死活不开大门,后来他村的一个和他有亲戚的人帮忙叫开的门,我们先给孔某某的爸谈,他爸说没有钱,我看他肯定不会给了,我们就去找孔某某,我们去时孔某某正在过道给女儿喂奶,他和我妹有一个女儿才一岁,因为俩口子闹气,我妹过年也没有回来,去后,问孔某某钱怎么办,还还是不还,他说没有钱不还,我说我在你们村吆喝你,我丈夫说:孩蛋,你有钱就还钱,没钱就给个话,他抱着小孩回到过道把小孩放床上,然后掂着一个长把斧头冲过来对着我丈夫举着说我砍死你,他一斧子下去对我丈夫头砍一下子,把我丈夫砍倒了。我儿子邬某丁赶紧跑上去抱住他爸捂住伤口,这时孔某某又准备上去砍我丈夫,我儿子邬某丁护他爸,结果把邬某丁的手指砍伤,当时我吓住了,等意识过来冲上去保护我丈夫,我去拉孔某某时,孔某某对我头砍一斧子,砍住我后脑勺了,我抓住斧子死活不丢压在身下,我妈也上去帮我压住斧子,孔某某说今天非把你们一家人都灭了,我大声喊出人命啦,后来孔某某庄一个带小孩的老头跑过去帮忙拉孔某某,后来我姐、我外甥都赶去了,我喊我姐赶快报警,孔某某一听说报警,就对他们庄的一个年轻人说把斧子拿走了,我和我妈抓住孔某某衣服,一直等到派出所的警察去。孔某某行凶时有我、我丈夫、我妈、我两个儿子,我外甥陈某6个人在现场,后来我呼救时其他人才赶到现场。开始找孔某某要钱看要不下来,我见他抱小孩转移话题说要抱抱孩子,他一扭用肘子撞我一下把我撞倒在架子车上,我爬起来就用手往他脸上打,后顺手从架子车拿只鞋对他头上打。

3、被害人邬某丁陈某,我爸妈到我小姨父家要钱吵了起来,接着我姨父跑到里屋把小孩放床上,掂一个斧子出来,势力我爸要砍,我爸说你敢砍,姨父对我爸头砍一斧子,把我爸砍倒了,我上去捂我爸伤口,我姨父还要再砍我爸,我用右手护我爸,结果把我右手三个手指也砍伤了。我妈上去护,他又把我妈头也砍冒血了。

4、证人陈某证言,那天我二姨父邬某乙找我小姨父孔某某要钱,说了一会儿,我小姨父跑到屋里掂一把长斧子冲出来说:我砍死你,我二姨父说:你砍一下试试,然后我小姨父举起斧头,照我二姨父头砍一下,当时就把他砍倒了,我姨弟邬某丁过去扶他爸,手也被砍伤了,然后我小姨夫把我二姨的头也砍伤了。

5、证人邬某戊证言,与上相同。

6、证人刘某某证言,今天早上我二女谢某丙打电话说要找我小女婿孔某某要钱,以前孔某某盖房子借她8000元钱,去年还了4000元,因为借给他钱时我在场,我二女找我证明一下。我到后二女谢某丙,二女婿邬某乙和他的二儿子已经到孔某某家,谢某丙正和孔某某的父亲孔某明谈还钱的事情,孔某明和孔某某都说没钱,并且说不还了。我们正说的时候,谁也没注意孔某某不知从哪摸出一把斧子,照二女婿邬某乙头上砍了下去,当时邬某乙砍倒了,满身是血,后又照我二女儿谢某丙身上砍,砍在她脖子上,我们一看情况不对,上去把孔某某拖住,将他斧子夺了下来。邬某乙大儿子夺斧子时手都挂开了,全是伤口,后邻居一块上去把孔某某按住,将斧子夺下,打电话报警,警车过去后把邬某乙、谢某丙送去抢救了。孔某某砍人时有我、邬某乙二口和二个儿子,大女儿的儿子在场。

7、证人谢某己证言,我妹给我打电话要我到我小孩姨父孔某某家去,我去见我妹谢某丙、我妈刘某某、我儿陈某、我外甥邬某丁、邬某戊在孔某某父亲家里,谢某丙在和孔某某父亲要以前孔某某盖房欠的4000元钱,孔某某父亲说他没有钱,然后谢某丙就去孔某某家找孔某某要钱。谢某丙去后,我一个人还在孔某某父亲家里。过了十多分钟,我听见谢某丙在外面大声喊叫,我赶紧去了孔某某家,到后见邬某乙侧身躺在孔某某家门前的地上,头上在流血,邬某丁在旁边用手捂着伤口,孔某某站在距邬某乙三米处弯着腰手里拿着一把斧头,谢某丙和我母亲一左一右握着斧头把,双方在那僵持着。我害怕孔某某再砍人,上前夺斧子,结果双方都不松手,我用手机打120,过一会儿,孔某某喊他庄上邻居过来一个三四十岁的人,然后孔某某把斧头递给那个人,那人把斧头拿走了,又过没多久,派出所的警车就过来了,把邬某乙和谢某丙送到医院。当时有邬某乙、谢某丙、邬某丁三人受伤,邬某乙伤在耳朵后面的头部,谢某丙伤在后脑勺,邬某丁手部受伤。

8、证人高某某证言,我正屋里听见孔某某家传来争吵声,就过去看怎么回事,到孔某某家看见孔某某被两个女的按在地上,一个是他岳母,一个是他小孩姨,孔某某弯着腰身体弓形趴在地上,手上拿着一把一米左右长的斧头,旁边四、五米处地上坐着一个男的,手捂着头身旁一滩血迹,一个年轻人扶着他。孔某某见我过去,让我把斧头拿走赶快报警,给查山派出所打电话,我一看见这情况,就上前夺下孔某某手中的斧子,藏到离他家的200米的一个草垛里,然后用手机拨打120和110,后派出所民警过来,将那受伤的人用车拉走了。

9、证人黄某庚证言,我听见孔某某门口有女的大声哭喊,我抱着孙女跑去看,去了看见孔某某趴在地上和两个女的抢一把长把斧子,旁边树下有一个男的倒在那里,那个男的头上冒血。我上去拉架,我一只手抱着我孙女,另一只手去夺斧子没有夺掉,孔某某说我:再抢连你一块儿砍,我听后就丢开退站到一边。这时我庄高某银跑过来把斧子夺下来,然后把斧子带回家了,一会儿,派出所的警车就来了。

10、扣押物品清单,物证斧头一把,木柄、铁制、柄长约一米。

11、现场勘查笔录,证明现场情况。

12、抓获经过,2010年2月21日11时10分,我所接110指挥中心指令,在查山乡X村高某组有人打架。接警后,查山乡派出所民警即赶往现场,到达事发地点时,见一名40岁左右男子倒在地上,头部在流血,犯罪嫌疑人已经被群众控制,后将嫌疑人及作案工具斧头一并带回所里。

13、信阳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处警登记表,报警电话x(高某某手机)。

14、法医鉴定书,邬某乙外伤,左耳廓及头皮裂创,创口长度达11.3,左颞骨骨折,邬某乙损伤程度为轻伤。谢某丙头部外伤,枕部头皮裂创,单个创口长度3.3,谢某丙的伤构不成轻伤。

15、被告人孔某某供述,那天谢某丙和她丈夫、她妈还有她二个儿子、一个外甥来我家要钱,谢某丙说:你借我的钱,今天必须得给,不然没有你好的。我说:我没有钱,屋里的东西你想拉啥就拉啥,谢某丙看见屋里面有一辆摩托车就要钥匙,我当时就把钥匙给她了,后来,她又说要钱,我说我真没有钱,她逼我让还钱,我和她吵起来,谢某丙上来往我脸上扇二巴掌,在那骂我,我听不下去抱小孩从家里走出去,她还骂又拿一只鞋往我头上打,我走到院里她还骂,骂的很难听,我实在听不下去了,就抱着自己小孩回到院中,把小孩放到走道架子车上,从墙边拿一把斧子走到大门口,谢某丙及她丈夫看到以后,谢某丙说:你拿斧子敢砍不,你砍一下试试,我当时听到她说这话就更生气了,拿斧子往谢某丙头上砍去,谢某丙看我真砍就一躲,我没有砍住她,砍到她后背衣服上。谢某丙丈夫看到后,就说你再砍一下试试,我听到后,拿斧子往他身上砍,结果把他头砍伤了。旁边的人看我用斧子砍人,就一起上前将我按住,然后抢我的斧子,结果没有抢走,我把斧子给邻居春喜(高某某),让他把斧子拿走,然后让他拨打110报警,后来派出所的就来了。他们太欺负人了,我当时心中十分生气,想着砍成什么样就什么样,我不好过大家都不好过,把人砍死我偿命。我当时头脑一热,双手抱住斧子把对邬某乙头上砍下去。谢某丙骂我有气上前对她说:你再骂,再骂我砍死你,邬某乙看我砍谢某丙就上前对我说:你再砍下试试,我当时气极了,就举起斧子说:我砍死你,然后朝他头上砍了一斧子。

另查明,邬某乙受伤后在信阳信钢医院住院14天花医疗费6405.07元,谢某丙住院7天花医疗费2055.96元,邬某丁住院3天花医疗费657.42元。邬某乙住院补助费14天×10元=140元,谢某丙住院补助费7天×10元=70元,邬某丁住院补助费3天×10元=30元。邬某乙误工费104天×13.35元=1389.40元,谢某丙误工费37天×13.35元=493.95元,邬某丁误工费3天×13.35元=40.05元。邬某乙护理费14天×13.35=187.90元,谢某丙护理费7天×13.35元=93.45元,邬某丁护理费3天×13.35元=40.5元。邬某乙营养费14天×10元=140元,谢某丙营养费7天×10元=70元,邬某丁营养费3天×10元=30元,三人交通费1000元,合计x.25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邬某乙、谢某丙、邬某丁要求精神慰抚金x元,按照最高某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对遭受精神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不予受理,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精神慰抚金不予支持。要求赔偿伙食补助费和误工费、护理费等过高某求的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本院认为,被告人孔某某故意杀人,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应依法惩处。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孔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孔某某行为不应定性为故意杀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的理由,经查,被告人孔某某语言上有要砍死被害人的话语,其也供述当时十分生气,头脑一热双手抱斧子对邬某乙头上砍,砍死偿命;客观上表现拿长把斧子打击被害人头部,致左颞骨骨折,从主、观上看被告人孔某某都符合故意杀人的主、客观要件,应构成故意杀人罪,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孔某某故意杀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未遂,可比照既遂从轻处罚。被告人孔某某犯罪后让他人电话报警,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视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邬某乙、谢某丙、邬某丁由于被告人孔某某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孔某某应负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被告人孔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孔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21日起至2020年2月20日止。)

二、被告人孔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邬某乙、谢某丙、邬某丁经济损失x.25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邬某乙、谢某丙、邬某丁的其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略)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贾云清

人民陪审员马某

人民陪审员潘明荣

二零一零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彭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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