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2009)雁执字第23-1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雁执字第23-1号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雁执字第23-X号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阳市珠晖区雅蓝轩家具厂业主,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08)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08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某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某某银行存款x元;或扣留、提取x元其他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史成奎

执行员吴启怀

执行员康树林

二00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宾玲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