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雁执字第23-X号
申请执行人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衡阳市珠晖区雅蓝轩家具厂业主,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2008)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08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某某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5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偿还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某某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某某银行存款x元;或扣留、提取x元其他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长史成奎
执行员吴启怀
执行员康树林
二00九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宾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