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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上海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陈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亓某,(略)某(略)事务所(略)。

被告上海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曹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侯某,男,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某,(略)某(略)事务所(略)。

原告上海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8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怡然独任审判,于2009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林某、亓某,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侯某、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海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2月19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货品3252-40七桶,总重量6300千克,单价10.20元/千克,共计货款64,260元。原告应于2009年2月20日向被告提供货物,交货方式为被告自原告处自提。被告应于交货后3日内完成验收,超过3日则视同验收合格。被告应于验收完成后45日内(即2009年4月4日之前)向原告交付全部货款64,260元。原告已经于2009年2月20日按约向被告供货,并且经过被告签字验收合格,但被告收到货物后迟迟未向原告支付货款,且未将包装桶槽归还原告,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故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偿付原告货款64,260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本金64,260元为基数,自2009年4月5日起计算至2009年7月3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3、判令被告返还原告7个空桶槽。

被告上海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是代案外人上海某纺织助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收货验货,由原告向某公司开具发票,某公司向原告付款,上述系原、被告与某公司三方的约定。被告认为付款义务人系某公司,原告应当向某公司主张权利,而且原告主张的7个空桶槽在某公司处,某公司加工完毕后,确实应当返还原告。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9日,原、被告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购买货品3252-40七桶,总重量6300千克,单价10.20元/千克,共计货款64,260元。交货期限为2009年2月20日。交货方式为由被告至原告处自提。验收方式为被告收到货物后3日内完成验收,超过3日,视同验收合格。付款方式为2009年4月4日之前全额支付货款64,260元。包装方式为50千克空桶由原告提供,被告自行分装,空桶不回收。900千克PE桶,原告回收空桶,被告使用后空槽交还原告,回收运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必须保持空槽的完整、清洁以便原告回收再使用,如有毁损,被告应按购买价800元/只赔偿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09年2月20日交付被告6300千克货物并且交付被告7个900千克PE槽、126个50千克桶。但是,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任何货款。

以上事实,有2009年2月29日原、被告购销合同、2009年2月20日送货单以及当事人陈某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并且生效。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被告结欠原告货款64,260元,上述货款应当在2009年4月4日之前偿付原告,由于被告逾期未付款,应当赔偿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的计算方式无误,本院予以确认。被告还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返还原告7个900千克PE槽。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不能对抗2009年2月29日原、被告之间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货款64,260元;

二、被告上海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本金64,260元为基数,自2009年4月5日起计算至2009年7月3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三、被告上海某进出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上海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7个900千克PE槽。如不能返还的,则按800元/只赔偿原告上海某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如果被告上海某进出口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42元,减半收取721元,由被告上海某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周怡然

书记员朱辰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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