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X。因本案于2009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X,上海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X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郭X及辩护人王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月18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郭X在其住处本市X路X弄X号X楼走廊靠北面的窗户处,将1根1米多长的毛竹扔下,毛竹落地后弹起,砸到路过此处的被害人蒋X的头部,致蒋左额部硬膜外血肿,开颅手术,经鉴定构成重伤。案发后,被告人郭X赔偿被害人蒋X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郭X又赔偿被害人蒋X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郭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蒋X的陈述、证人蒋X、徐X、孙X的证言、验伤通知书、鉴定书、被害人伤势照片、现场照片及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X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郭X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态度,可采纳辩护人要求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X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郭X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龚雯
书记员龚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