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某某诉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县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明记,系新乡市红旗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岳某,男,成年。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岳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11月16日受理后,于2009年12月30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岳某经依法传唤未某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9年6月20日,被告急需用钱求原告帮忙,原告于当日借给被告现金x元,约定一个月内偿还。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某。诉请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清偿欠款x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及邮寄费用。并提供证据借条一份,证明所诉事实存在,其主张应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未某某,也未某供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

经查证,原告的证据内容真实具体,形式合法有效,具有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故对其证据效力依法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0日,被告岳某从原告张某某处借款x元,并约定7月20日归还。后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某偿。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岳某欠原告张某某x元,证据充分,事实清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岳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某现金x元及利息(从2009年11月16日原告起诉之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取)。

若未某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元,邮寄费44元,均由被告岳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丽

审判员:赵天胜

代理审判员:康建轶

二O一O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朱文萍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