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朱某某诉戴某离婚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嘉民一(民)初字第X号

原告朱某某。

委托代理人韦某某,上海市某某(略)事务所(略)。

被告戴某。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顾建红独任审判,于2009年3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韦某某、被告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某某诉称,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差,随着时间的推移,日渐暴露出双方之间性格不合,随之为一些生活琐事经常发生争吵。被告没有家庭责任心,下班回家不是睡觉,就是玩电脑,从不关心原告和女儿,不但与原告争吵,进而与原告分床而居。原告认为与被告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戴某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虽然由于工作性质可能导致对家庭照顾不周,但被告平时对女儿和家庭已经尽责;双方为琐事和女儿的教育问题有过争吵,但并非经常发生,且争吵以后又会和好;不知原告最近为何故与被告发生矛盾,并主动与被告分床而睡,经他人劝解,也未与被告和好。原、被告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关系也一直较好,两个女儿尚年幼,尤其是小女儿身体状况不太好,需要父母共同照顾,离婚对女儿成长不利,故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1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恋爱期间关系较好。2002年4月6日,双方登记结婚,同年XX月X日生育一对双胞胎女儿,大女儿取名朱XX、小女儿取名戴某某。朱XX现就读于普陀区某幼儿园大班,戴某某现就读于安亭镇某幼儿园大班。婚后,由于被告脾气暴躁,夫妻之间曾经为琐事发生过争吵。由于被告有时上完中班后在外喝醉酒,打电话要求原告接被告回家,因此引起原告不满,夫妻之间为此产生矛盾。此外,被告及其父母与原告父母一直有矛盾,影响了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原、被告的小女儿戴某某身体不好,原、被告上班后,就将戴某某交给原告母亲照顾,由于无法照顾大女儿朱XX,被告母亲应邀于2008年8月31日上门照顾孙女朱XX。次日上午,被告及其母亲与原告母亲因言语不和而发生争吵,随后被告会同其母亲擅自将大女儿朱XX带至上海市区父母的家中,并在当地幼儿园给孩子报名入学。夫妻矛盾因此进一步加剧。同时,原告主动与被告分床而睡。此后,大女儿一直随祖父母生活,而原、被告至今一直分床而睡。2009年3月9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审理中,被告表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与原告应该互相关心,互相照顾,年幼的女儿需要父母共同照顾,为了女儿的健康成长,要求原告给予夫妻和好的机会,故坚持不同意离婚;而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坚决要求离婚,不同意和好。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不成。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等为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恋爱期间关系较好,故双方有较好的婚姻基础。婚后,虽然夫妻之间曾经为琐事及被告喝醉酒等发生矛盾,但夫妻之间并没有其他大的矛盾,并且双方还共同生育了双胞胎女儿,表明双方间已经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故彼此应当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被告在与原告母亲发生争吵后,未与原告协商,擅自将大女儿带至其父母处居住、入学,从而加剧了夫妻之间的矛盾,也加剧了双方父母之间的矛盾,对此,被告应当引以为戒。现被告当庭要求和好,则原告不应固执己见,应当给予被告夫妻和好的机会。家庭和睦、夫妻和睦,需要双方共同的付出和努力,也需要相互的包容和体谅,希望双方今后能互相关心、互相理解、互相尊重、互谅互让,正确处理家庭事务,理智对待家庭矛盾和夫妻矛盾,夫妻关系还是能够改善的。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朱某某要求与被告戴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顾建红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吴嘉

审判员顾建红

书记员吴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