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崔某甲,又名崔X,男。
委托代理人崔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许建树,河南华灵(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段某某,男。
上诉人崔某甲因与被上诉人张某某、段某某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09)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崔某甲委托代理人崔某乙、许建树,被上诉人张某某、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09)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750元,崔某甲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判长胡宏战
代理审判员孙凤云
代理审判员李会强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李泽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