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章某
原告张某
被告张某
本院在受理原告章某、张某与张某、张某、张某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所涉上海市X村X号303-X室房屋的买卖合同纠纷正在另案诉讼中,而本案的审理需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黎金娣
书记员刘沉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