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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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犯拐卖儿童罪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自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普陀区看守所。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拐卖儿童罪,于201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2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张某及叶某经预谋,在其暂住地本市X路X弄X支弄X号,将其亲生的儿子被害人张某(2009年9月出生),以人民币x元的价格卖给吴开像。当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张某及叶某向公安机关报案,谎称其儿子张某于当日凌晨2时许失踪。

2010年7月28日,被告人张某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供述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搜查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藏匿赃款地点的照片及赃款照片,被害人张某的照片,采集儿童父母血样信息表,“打拐专项行动”DNA检测确认儿童身份通知单,公安机关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出卖为目的,拐卖儿童,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系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7月28日起至2013年1月27日止;罚金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依法追缴并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唐慧琴

书记员殷轶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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