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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县法院

原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同日本院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元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某经合法传唤未某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初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5月11日登记结婚,因为从相识到结婚时间较短,双方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常因琐事吵架,特别是今年8月2日被告因琐事与原告吵闹后离家出走,原告本想与被告协议离婚。可是,被告出走后至今联系不上。故诉请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原告未某本院提交证任何据材料。

被告未某某,亦未某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9年经人介绍相识,同年5月11日进行了结婚登记,婚后没有子女,被告2009年8月份离家出走。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相识时间短,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被告离家出走后无音信,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高某离婚。

诉讼费300元,邮寄费44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丽

审判员:赵天胜

助理审判员:康建轶

二○一○年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朱文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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