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号。
委托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X室。
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争,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XX诉被告上海XX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XX于2011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XX负担。
代理审判员全炜琦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王晔璐
审判员全炜琦
书记员王晔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