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靳某某(蔡某某之夫),男。
委托代理人张争艳,河南百泉(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环球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椿桓,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蔡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9)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9)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蔡某某预交的上诉费35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回。
审判长杜伟强
审判员孙峰
审判员刘强平
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