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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蔡某某与被上诉人新乡市环球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蔡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靳某某(蔡某某之夫),男。

委托代理人张争艳,河南百泉(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环球轴承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郭椿桓,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蔡某某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9)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2009)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重审。

蔡某某预交的上诉费35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回。

审判长杜伟强

审判员孙峰

审判员刘强平

二○一○年十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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