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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宋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1952年9月16日出

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宋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息县人民法院(2009)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某某,被上诉人宋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本院审理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息县人民法院(2009)息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息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预交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上诉人张某某。

审判长付晓虎

审判员余继田

代审判员吴斌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李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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