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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新乡市鼎峰装饰有限公司与杜某某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保红,新乡市红旗区X法律服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鼎峰装饰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新飞大道梧桐缘小区X号营住楼北X单元X—X层南户。

法定代表人郭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梁,河南中原法汇(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某,男。

上诉人赵某某、新乡市鼎峰装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杜某某施工合同纠纷案,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3日作出(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赵某某与新乡市鼎峰装饰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赵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新乡市鼎峰装饰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80元,分别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杜某强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梁国兴

二○一○年十月四日

书记员刘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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