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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新乡市红旗区西街晓峰车行与被上诉人常某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X街晓峰车行。

经营者李峰

委托代理人彭勃,河南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

上诉人新乡市X街晓峰车行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新乡市X街晓峰车行预交的上诉费1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回。

审判长郝昭

审判员孙峰

审判员刘强平

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刘艳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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