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X街晓峰车行。
经营者李峰
委托代理人彭勃,河南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男。
上诉人新乡市X街晓峰车行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新乡市X街晓峰车行预交的上诉费10元,本裁定送达后予以退回。
审判长郝昭
审判员孙峰
审判员刘强平
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刘艳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