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榕民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男,1940年8月5日,福建农林大学甘蔗综合研究所所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昌忠、邱某某,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男,1949年6月21日,汉族,福建农林大学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连嘉,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潘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05年4月18日以双方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潘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长欧晓红
代理审判员张卫民
代理审判员黄毅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