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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与潘某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时间:2005-04-18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榕民初字第106号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5)榕民初字第X号

原告陈某,男,1940年8月5日,福建农林大学甘蔗综合研究所所长,住(略)。

委托代理人张昌忠、邱某某,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某,男,1949年6月21日,汉族,福建农林大学干部,住(略)。

委托代理人连嘉,福建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潘某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05年4月18日以双方自行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潘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潘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判长欧晓红

代理审判员张卫民

代理审判员黄毅

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王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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