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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抢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民刑初字第282号

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彭某某,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抢劫罪,于2009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田东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某及其辩护人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10日夜,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屠XX、牛XX(另案处理)预谋抢劫。被告人赵某某、屠XX到工农路东段新感觉网吧东侧路X胡同内,采取暴力、恐吓手段抢走秦XX现金100元。当日晚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屠XX、牛XX溜至民权县X路东段,将民权县X镇中学学生马X、段XX强行拉至工农路东段教育幼儿园对面一胡同内,采取暴力、恐吓手段抢走马X、段XX现金10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之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自愿认罪,请求从宽处理。辩护人彭某某发表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赵某某犯罪时系高二在校生,其行为是以大欺小,以强凌弱,强拿硬要,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作用较小,属于被动型犯罪,应予以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9年2月10日夜,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屠XX、牛XX(另案处理)预谋抢劫。被告人赵某某、屠XX到工农路东段新感觉网吧东侧路X胡同内,采取暴力、恐吓手段抢走秦XX现金100元。当日晚20时许,被告人赵某某伙同屠XX、牛XX溜至民权县X路东段,将民权县X镇中学学生马X、段XX强行拉至工农路东段教育幼儿园对面一胡同内,采取暴力、恐吓手段抢走马X、段XX现金1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2009年2月10日夜,伙同屠XX、牛XX预谋后,溜至民权县城关中学外,先后强行将城关中学学生秦XX、马X、段XX拉到一胡同内,采取暴力威胁手段,抢走现金共200余元的事实。

2、同伙人屠XX、牛XX的供述,2009年2月10日夜,伙同赵某某预谋抢劫后,溜到民权县城关中学门口西边寻找目标,首先拦住一个年青孩,他身上没有钱,只有一个MP3,没要他的让他走了。接着又拦住两个年青人,将他俩强行挟持到路X胡同内,采取殴打威胁的手段,迫使每人交出50元钱。之后,其三人又继续寻找目标,又拦住从西面过来的一个年青人,强行将他挟持到路X胡同内,进行拳打脚踢一阵后,从其身上搜出一个钱包,翻出来十几块钱,赵某某又搜他的身时,发现还有一张100元的钱,赵某某强行从他身上把钱搜了出来。3、被害人秦XX的陈述,2009年2月10日晚上8点多,其走到工农路东段新感觉网吧东边,被三个年青人拦住,把其拉到路X胡同里,对其进行拳打脚踢一阵后,从其身上搜走100多元钱。

4、被害人段XX、马X的陈述,2009年2月10日晚上八九点钟,二人步行由西向东回城关中学,走到教育幼儿园大门附近,被三个年青人拦住,强行把二人拉到路X胡同内,对二人拳打脚踢后又用砖头砸背部,对二人进行搜身,搜走几块零钱后,仍不满足,又先后押着二人回宿舍每人借50元钱交给了他们,才被放回学校。

5、证人王XX的证言,2009年2月10日晚上八九点钟,其在宿舍与几个同学聊天时,同学段XX与两个不认识的年轻人走进宿舍,段XX向其借了50元钱,给了那两个年青人。

6、证人李X的证言,2009年2月10日晚上,其正在宿舍床上躺着休息,看到段XX和两个年青人回宿舍来了,段XX借王XX50元钱给了两个年青人。后来听马X说他也被逼借钱给那两个年青人了。

7、证人童XX的证言及户籍证明,证明赵某某生于1990年8月2日。

8、辩认笔录,经辩认被告人赵某某系参与抢劫的三人之一。

9、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同伙人屠XX、牛XX已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

上述事实,客观真实,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自愿认罪,系初犯,有悔罪表现,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赵某某系在校学生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0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3月12日起至2012年3月1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安进才

审判员佟立民

审判员赵某民

二○○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彭某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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